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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2日)

 

  慈善救助是慈善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为解决我市弱势群体的困难,履行好“扶危济困”的慈善宗旨,根据《南通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实施“项目”、群体救助的原则。南通市慈善总会作为市一级慈善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对特殊困难者个体实施慈善救助,而是对某一区域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进行群体救助;

  2、坚持“三最”原则,即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核定重点救助对象,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3、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根据筹集到的善款数量确定年度救助资金安排,确定救助对象条件和名额分配;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但对捐赠者定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

  5、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原则,鼓励勤劳自救、积极进取;

  6、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个项目上,年度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

  二、救助范围
    1、本市范围内的特殊困难群体;

  2、适当参与对市内外的赈灾援助;

  3、根据捐赠意愿实施定向救助。

  三、救助对象

  1、孤、寡、老、残需要临时救助者;

  2、特困家庭子女就学困难者;

  3、因患重大疾病的五保、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

  4、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

  5、其他特殊困难者。

  四、慈善救助项目实施程序

  1、立项

  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慈善救助项目及其实施范围及合作对象,委托合作对象实施慈善救助项目的内容及救助方式。慈善救助项目的合作对象一般指各类救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各级慈善机构。

  2、申请

  申请救助者向其所在地合作对象的工作机构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合作对象工作机构核实确认为救助对象者,发放《南通市慈善总会救助对象调查表》,由申请救助者填写,再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县级合作对象工作机构签署意见,报本会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

  ⑴《南通市慈善总会救助对象调查表》一式两份;

  ⑵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⑶ 其他证明材料。如申请助学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申请助医的,需提供医保或民政部门证明,未参保对象要提供文字说明材料,由慈善机构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

  3、审批

  对申请材料,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审核,救助资金(一次批,包括实物折款,下同)2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签署意见,报会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本会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本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4、救助

  由合作对象的县级工作机构直接对受助对象实施救助,乡级有关机构配合。受助对象必须凭身份证接受救助并签名(盖章)。

  本会根据相关的制度,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五、救助监督

  1、本会对合作对象在实施救助项目过程中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2、本会每年将救助情况和救助计划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常务理事会监督;

  3、本会会员可随时提出质疑,总会要及时向会员答疑;

  4、本会按规定将救助项目及实施情况公布在新闻媒体上,接受社会监督;

    5、本会每年的财务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本会监事会和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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